民商事案例——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
横沥司法分局、横沥法庭
2023-12-08 15:55:39
【案情简介】
王某向A公司购买价值2万元的五金制品,双方约定,王某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万元。合同签署后,王某依约支付了定金1万元,但此后A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一直不按约定交付货物。王某遂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。人民法院认为,A公司作为违约方,依法应向欧某双倍返还定金,但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高于合同标的额的20%,超出部分金额不产生定金效力,故A公司需向欧某返还双倍定金共8000元,另退回预付款6000元。
【法官寄语】
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以上就是定金罚则。虽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司法实践中,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的,超过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,不适用定金罚则。